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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確立以來,國傢通過各種措施幫助和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發展經濟和各項社會事業。值得一提的是,民族區域自治法從法律上保障瞭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貫徹實施,將黨和國傢對民族地區的發展承諾落實為制度性幫扶職責,從而為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實現跨越式發展和長治久安插上騰飛的翅膀。
民族區域自治法頒佈以來,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高度重視維護民族群眾在風俗習慣、語言文字和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法定權益,切實幫助解決少數民族群眾的特殊需要和特殊困難。為貫徹落實民族區域自治法,黨和國傢陸續出臺實施瞭一系列重大舉措和優惠政策,如從2000年起,國傢陸續將155個民族自治地方都納入西部開發范圍或比照該政策執行。這些舉措極大地促進瞭民族地區的發展,增強瞭各族群眾實現科學發展的信心與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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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少數民族各項權利得到充分保障)

少數民族各項權利得到充分保障(2014

本報記者席鋒宇
9月22日,“紀念《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實施30周年主題展覽”在北京民族文化宮開幕。內蒙古草原的壯美、新疆大漠戈壁的雄渾、廣西山水的靈秀、寧夏塞上江南的秀麗、西藏雪域高原的蒼茫……一張張圖片、一段段視頻、一處處場景,生動展示瞭生活在這裡的人民群眾豐富多彩的生活以及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民族自治地方的成功實踐。
我國是一個幅員遼闊、民族眾多的國傢,根據國情,實施瞭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即在國傢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1984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開始實施。民族區域自治法頒佈實施30年來,在鞏固社會主義新型民族關系、促進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與穩定、保障少數民族合法權益、推動社會主義民族法制建設、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等方面,發揮瞭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從政策到制度的歷史轉變
1947年4月23日,內蒙古人民代表會議在王爺廟(今烏蘭浩特市)開幕。會議通過決議,成立內蒙古自治政府,決定5月1日為內蒙古自治政府成立紀念日。這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成立的第一個省級民族自治政府,標志著一項符合我國實際解決民族問題的嶄新制度的誕生,為新中國解決民族問題開辟瞭一條正確道路。
1954年,“民族區域自治”寫入新中國第一部憲法,自此確立“用 民族區域自治 解決中國民族問題”的思想。之後我國開始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推行民族區域自治。新疆、廣西、寧夏、西藏先後成立自治區。目前,我國民族自治區自治地方共計155個,其中包括5個自治區、30個自治州、120個自治縣(旗)。
1997年,黨的十五大把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以及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政治協商、多黨合作制度並稱中國“三大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成為我國政治體制重要組成部分,政策到制度的轉變,為其實施和發展提供瞭根本保障。
“我國制定的民族政策,充分尊重民族特點、尊重各少數民族所在地區特點、尊重各個自治區經濟基礎和發展。正因為這麼多年實施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我國少數民族地區發展才能迅速和巨大。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少數民族地區發展的根本保障。”西藏自治區民宗委主任赤列多吉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的一段話,代表瞭許多少數民族地區幹部群眾的心聲。
中國法學會民族法學研究會顧問毛公寧在接受記者專訪時說:“如果沒有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沒有黨的民族政策,各少數民族地區的發展不會如此迅速,人民生活水平也不會提高得這麼快。因為我們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就是要最大限度保障和實現各少數民族的各項權益。無數的事實表明,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增強民族團結的強大動力,它如同一根強韌的精神紐帶,把各民族緊緊團結在一起。”
民族區域自治走向規范化
“落實民族區域自治,法律是基礎。西藏根據憲法和法律,先後制定瞭290多部地方性法規和具有法規性質的決議、決定,對多項法律制定瞭適合西藏特點的實施辦法。”赤列多吉指著展廳中一本《西藏自治區地方立法匯編》告訴記者。
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必須要有法律依據作為保障,隻有將民族區域自治逐步納入法制化、規范化軌道,才能保障這項制度得到更好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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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起草工作起源於20世紀50年代,因“文革”陷入停頓後,1980年再次重新啟動。經歷瞭17次修改的草案稿,終於由第六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於1984年5月31日表決通過。這部囊括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各項事務的法律,強調瞭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明確瞭民族地區的自治機構和自治權利,規定瞭民族地區自主發展經濟的具體權利和上級國傢機關的扶持幫助義務。
中國法學會民族法學研究會顧問敖俊德曾擔任全國人大民族委員會法案室主任。他既參加民族區域自治法起草制定,又參加該法修改工作。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他說,民族區域自治法所體現的改革和創新的時代精神,用今天的眼光來看也不落伍。一個創新就是在這部法律體例上寫瞭序言;另一個創新就是在序言中,宣告瞭自己的法律地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是憲法規定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在我國,除憲法在序言中宣告自己是國傢根本大法外,民族區域自治法是我國第一部宣告自己是基本法律的法律。這表明,民族區域自治法不僅是我國極為重要的法律,而且是一部基本法律。台中月子中心推薦
敖俊德介紹,對該法的修改工作是從1993年開始的,歷時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3次,2001年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修改民族區域自治法的決定。修改後的法律集中強化瞭上級國傢機關在經濟發展方面對民族自治地方的支持與幫助,在基礎建設、金融投資、政策傾斜等方面加大瞭扶持力度,為民族地區加快發展和縮小與發達地區的差距註入瞭新動力。
“民族區域自治法的實施,使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自治權利進一步得到尊重,少數民族的語言文字、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自由等權利得到尊重。”敖俊德說。
2005年,《國務院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若幹規定》頒佈施行,填補瞭這部法律配套行政法規的空白。全國人大民族委員會提供的數據顯示,截至目前,我國155個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頒佈瞭自治條例單行、條例780多部、變通規定和補充規定65個,國務院各有關部門也制定瞭一大批貫徹實施民族法律法規的規章、措施和辦法。
民族地區已實現滄桑巨變
據統計,民族地區生產總值由1978年的324億元增加到2013年的64533億元,增長瞭近200倍;民族地區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由1978年的307元增加到21798元,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由1978年的138元增加到67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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